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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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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更新时间:2014-07-22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马涛律师担任原告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x劳仲案字[0000]第000号裁决书,裁决第二项下支付被告赔偿金xxxx元,原告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及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需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告于xxxx年x月x日因违反管理制度原告给予口头警告,并下达员工违规通知;xxxx年x月x日又因被告工作态度差,致使餐具及日用设备不干净遭其同时投诉反映不佳,原告给予被告员工违规通知,因被告多次违反原告公司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制度,严重影响原告公司的管理秩序,无奈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于xxxx年x月x日向被告下达辞退通知书,给予被告为期一个月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但被告自收到辞退通知后于同月xx日换休后未到公司报到亦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系被告自动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原告因被告数次违反原告公司制度,经原告数次批评教育并给予员工违规通知,但被告屡教不改,无奈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对其下达辞退通知,被告收到通知后即离岗,未到公司报到亦未办理任何工作交接手续。原告始终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现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xxxx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马涛律师

xxxx年x月x 日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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