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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
更新时间:2014-07-21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7月)

案情介绍:

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广州市荔湾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常务理事、出纳期间,伙同该社其他常务理事陈某昌、卢某宙、李某亮、刘某、陈某辉、卢某深、陈某侨、卢某耀等人,以发放奖金的手法,共同侵占山村联社资金共计人民币1558076.42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于20131月被逮捕。

辩护工作: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在被告人李某被立案调查后,曾委托其他所律师就本案开展辩护,因当时的辩护律师未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亦未向当时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某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思路及策略,导致案件走向发生实质性变化,也给后期的辩护工作带来难度。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及时解除与原先律师所的委托,并于20132月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因被告人李某已经被逮捕,给后期辩护律师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带来非常大的难度。随后,该案又因涉案人员多、涉案人员成分复杂、涉案时间长、审计程序复杂、有的被告人对审计报告提出重新鉴定、有的被告人的辩护策略是无罪辩护等多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严重拖长。

2014521日,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人根据事前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指导被告人李某,并为被告人李某争取自首、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

2014627日,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就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与公诉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同时确认了从犯、退赃、谅解情节,最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审判结果:

2014627日,荔湾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随后,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后,当天下午,被告人李某被家属接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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