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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强律师
广东-云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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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获得法院支持
更新时间:2014-07-16

异议人:**,女,******日出生,汉族,****镇人,住**镇上****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异议请求:

请求贵院将拍卖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所得款项44万元的一半即22万元返还给异议人(减除已返还的5万元外,另再返还17万元)。

事实和理由:

一、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是异议人与邱**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邱**个人的财产

异议人与邱**1984年相识结婚,并于**1015日在****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字第**号《结婚证书》,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198***日生育长女邱*萍,198***日生育长子邱*智,198***日生育二女邱*199***日生育次子邱*

1993年,异议人与邱**经协商,受让了原属**供销社的房地产,即现时已被贵院拍卖的位于**********号的房地产(2卡),并于1993**日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证号为罗国用(**)字第**号,土地使用者为“邱*東”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注:未办房地产所有权证)。该房地产是异议人与邱**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而不是邱**个人的财产。

二、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依法只能认定其中的1卡属邱**的遗产(另1卡属异议人所有的财产),而不能认定全部属邱**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依法只能认定其中的1卡属邱**的遗产,而不能认定全部2卡属邱**的遗产。

三、贵院将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全部拍卖并将拍卖所得全部用于清偿邱**生前所欠债务严重违法,因为9份生效判决均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一)贵院判决包括异议人等被告清偿邱**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邱**200*8月死亡,其本人生前借有个人债务。200*9月以来至今,债权人蓝*锐、沈*华、邱*华、蓝*标、黄*森、肖*森、邱*仕、谭*贤、谭*玲等人以邱**的遗产继承人(包括异议人及其4个子女、邱**的父亲)为被告,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邱**的法定继承人即各被告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清偿被继承人邱**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异议人等被告由于不懂法,不懂民事诉讼的规定,没有积极答辩应诉,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贵院遂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缺席判决,如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清偿邱**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其中(***法民初字**号一案尚未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日下午230分,但诉讼请求及主张除金额外均与其他人的相同,即“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邱**的法定继承人即各被告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清偿被继承人邱**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

(二)贵院应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数额及范围内执行。已生效的9份判决,判决各被告清偿邱**生前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因此,贵院受理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在拍卖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析产,将该房地产的一半,也就是其中的1卡房地产确定为邱**的配偶即异议人所有,对确定为邱**的配偶即异议人所有的1卡房地产不列入拍卖范围。而只对该房地产的另一半即另外的1卡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贵院判决被告承担的债务(各执行申请人按比例分配),而不应将法律规定属异议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因为贵院的9份生效判决均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三)贵院将法律规定属异议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违法。贵院的9份生效判决均明确“清偿数额以邱**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而现时贵院却不仅将邱**的遗产进行拍卖,而且将法律规定属异议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用于清偿债务。贵院超越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数额和范围采取执行措施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房地产的一半,即其中的1卡房地产依法属邱**的配偶(异议人)所有,对确定为邱**的配偶(异议人)所有的1卡房地产不应列入拍卖范围。但非常遗憾的是,在异议人多次交涉提出意见,要求贵院不要将全部2卡房地产拍卖的情况下,贵院却置若罔闻,执行时不仅将属邱**遗产的房地产进行拍卖,而且将法律规定属异议人所有的房地产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所得全部用于清偿债务。贵院的这一超越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数额和范围的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恳请贵院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迅速将拍卖位于********16号的房地产(2卡)所得款项44万元的一半即22万元返还给异议人(减除已经返还5万元外,另再返还17万元)。

对异议人的异议及请求,恳请贵院在15日内书面明确答复。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异议人:李**

******

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套(详见附后的清单)

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为其代拟《执行异议书》,并与法院执行局承办人员及主管执行的领导沟通,法院及时采取执行回转措施,依法维护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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