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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辉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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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玩字画买卖要防风险
更新时间:2010-09-08

【案由】:普通合伙纠纷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23日原告张某、被告沈某签订一份“张某与沈某合作经营买卖徐悲鸿画协议”。协议中规定:原告先预付买画费用,被告鉴别真假、保证真品,如是假品,买画费用全由被告一人承担,画买回后即上拍卖行拍卖,成交后收益两人对分。

协议签订后,由原告出资238500元购买了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嗣后,原告发现该书画是赝品,故要求被告承担购画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成,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

本案被告认为,其与原告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不应该按照该协议的约定由其承担全部购画费用。按照书画古玩市场存在的潜规则,即通过中间人买卖字画,中间人可以获得报酬,但不承担赝品责任。

在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及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经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并不在于是否按照古玩界的潜规则来认定原被告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的行为,而是在于对于原告购买的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的行为是否受双方所签订协议的约束。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在于被告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假画的费用。因此,本案中被告诉讼的方向就在于如何证明双方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不受该协议的约束。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收集了本次交易过程中证明原被告交易细节的书面证据。为了更为全面的了解案情亲自到古玩市场向业界专业人士了解了古玩交易的一般习惯及相关的潜规则。2009年7月9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主要针对原告 “原被告双方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的行为,也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的主张展开辩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是“合作经营买卖徐悲鸿画的协议”,且双方未对该协议做任何变更或者说双方对该协议的变更从未达成一致。原告提供的拍卖合同等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也不能必然推定出双方对协议的变更达成一致。

【审理结果】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行为不受该协议的约束,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购买假画的费用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本案中虽然涉及古玩界买卖中存在的潜规则这样的敏感问题,但是仔细剖析案情可以发现,本案最终的核心问题是合同变更的效力问题。也就是说原告主张“购买陆俨少、宋文治及丁云鹏等的书画的行为也应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履行”,实际上暗含“双方已对字画创作人的范围做了变更”之事实。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律师抓住案件的关键点,直奔主题,围绕案件关键点层层剖析、收集证据、进行抗辩,直至最终取得案件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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