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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4-07-05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

莆田市工伤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各类院校实习生不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用人单位要及时报送参保人员花名册,并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从事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参保时应提供所有职工职业性健康检查结论或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征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基准率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用人单位不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期间发生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部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与县(区)之间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收入上缴、支出核拨”的办法。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直及各县(区)的实际收支情况,每年核定工伤保险收入基数,超基数征收的给予适当的奖励,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相应扣减管理费。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算余款转为储备金。如果当年征集的基金收不敷支时,由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或市直属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从储备金中拨付;发生特大工伤事故,不足以支付的,可向省里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补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总额要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有效顺利开展。管理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预拨给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根据预计工作量预拨市本级、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年终要根据收入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结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办案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拨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量拨给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参保职工因工伤致残或确诊为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486号)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因工伤致残或确诊为职业病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486号)规定的标准缴纳。其他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按“谁申请谁缴纳”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工伤认定:我市工伤认定由莆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按行政区域管辖原则,委托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办。

(一)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材料;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或有效证明

用人单位具体情况的材料。

3.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由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须分别提供直系亲

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工会证明。

(二)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1.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2.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成立的;

3.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退休年龄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人员外);

4.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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