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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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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资方在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名视为赠与-----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4-06-30

房屋出资方在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名视为赠与

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张三李四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外遇产生矛盾,李四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其中,涉案房屋是张三婚前购买,权利人登记为张三及其父亲。婚后张三将1/4的产权房屋登记在李四名下。张三出具借条一张,向其父贷款8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债务,约定二年之内还清。之后张三将73万归还银行,其中5万归还信用卡透支,7万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李四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请求判令与张三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三答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分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一方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未出资方的名字,视为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未出资方拥有房屋产权份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是共享债务所获利益,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一方未对债务是否为合意提供证据,则不能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张三予李四离婚;涉案房屋归张三所有,张三给付折价款3000元;张三欠张父的债务中的20%万余元为张三李四共同的债务,由双方各半承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涉案房屋内李四名下的产权份额归张三所有,张三给付李四折价款125万;离婚后,张三、李四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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