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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洪波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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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结案,争取最大利益
更新时间:2014-06-27

2013年9月27日9时许,在锦江区某路口,被告郑XX驾驶一小型客车,与原告薛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薛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XX负该事故的全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和手术,前后住院共95天。经过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了九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7000元,住院时间15天,出院后需要休息1个月。经查实,被告郑XX向被告XX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然而,原告与被告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何洪波律师接受了薛XX的委托后,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的充分准备。

而后,在被告保险公司的申请下,法院对该案组织了调解。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应该按农村户口进行计算残疾赔偿金,何洪波律师就此点发表了如下的意见: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告不但经常居住地在城市,而且其主要收入来源也为城市。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告方无力反驳,遂同意了原告方按照城镇户口计算相关的赔偿数额。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协商下达成调解协议,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原告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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