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钱敏雷律师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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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该由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14-06-26

案情简介:20131016,原告与案外人裘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将裘某某已付清房款还未交房的座落在金湾国际江畔语林1511021104室的房屋通过房产商改名的方式出卖给原告,并经得房产商即被告的同意。事后原告分两次将房款120万元支付给裘某某。被告在撤销了与裘某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重新与原告于20131121日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契税、面积补差等共计36788.53元,后在领取房屋钥匙时被突然告知还需缴纳前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约8000元,不缴纳就不给房屋钥匙。三方多次协商,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意见:

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清了所有的规费,并据此已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合同中并没有关于所欠物业管理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口头告知原告,被告以此为理由拒不交房,违反了合同中关于交房义务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次,如果确实有物业费的存在,被告也有义务在答应改名时指出拖欠物业费的事实,并应该要求清欠后再行改名或明确由谁来承担,而被告在事后要求并不知情的原告来承担,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退一万步来讲,收取物业费是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被告无权以此为理由不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应承担延迟交房的义务。 法院裁判:被告无需原告承担物业费并立即交付房屋,原告撤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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