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张天雄为醉酒驾车,其驾驶的冀FNG088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9年1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张天雄驾驶赵玉芬所有的冀FNG088号轿车,沿天威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保新路口处与被告武国柱驾驶的杨进平所有的冀FT2692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冀FNG088号轿车上的乘车人张建中、冀FT2692号轿车司机武国柱及其乘车人朱建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事后,朱建被立即送往保定市急救中心,但因病情严重又被转院至河北大学附属医院,经诊断为右肱骨等多处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长达38多天。因病情严重,2010年5月3日继续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达10天,至今仍在治疗当中。
2009年2月28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一队认字[2009]第006号认定书:张天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武国柱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朱建、张建中为乘车人无责任。2009年7月20日朱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经查:被告赵玉芬所有的冀FNG088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杨进平所有的冀FT2692号轿车隶属于保定市东风出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判决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5089820100sxyb.html
郭会广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继承、追索欠款等领域。http://blog.sina.com.cn/ghg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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