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受害人王XX,男,1973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居住在北京。
2009年5月24日22时50分许,受害人王XX驾驶李XX所有的京EU80xx轿车沿恒祥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恒祥北大街与复兴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前方第一被告单位职工吴XX驾驶的其本单位所有的正在执行生产作业的冀F116xx中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XX当场死亡。
2009年9月4日,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保公交认字[2009]第000180号事故认定书:王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绿化工程管理处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处入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王XX的家属委托本律师后,经本律师到北京等地多次调查取证、组织证据,并开庭审理等工作。最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按北京城镇标准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共计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