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明玉律师
安徽-合肥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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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更新时间:2014-06-22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被告人丁**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丁**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及相关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更全面的认识。鉴于被告人认罪,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涉嫌强奸罪(未遂)的定性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丁**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4年3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丁**在宿州市埇桥区道东挂车厂宿舍院内趁被害人王影影在一楼洗衣服时,从其身后抱住被害人王影影,意欲实施强奸,后因被害人反抗及被同院租房群众发现而强奸未遂。由上述事实可见,被告人丁**虽然已经着手犯罪,但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丁**虽然已经着手犯罪,但并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及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清楚的发现被告人心里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煎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认罪态度诚恳,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真诚地向被害人道歉,鉴于此被告人在律师多次会见中提到为了表达自己认罪悔罪,除了向被害人真诚地道歉外愿意在经济上给被害人一定补偿。被告人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丁**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对被告人丁**给予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丁**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告人丁**一再表示十分后悔、并主动诚实交待了自已所犯的罪行,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了便利。被告人丁**平时开车搞运输,放松对自己行为约束,加之年轻旺盛,一时心血来潮大脑冲动,犯下了让家人蒙羞妻儿无颜的丑事。纵观被告人生活中点点滴滴,本质不是顽劣,思想单纯,做事简单欠考虑一念中犯下了大错,但平时表现较好,在周围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案发前无违法违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丁**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认罪态度较好;
3、案发后公安机关多次提审时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动机并委托其家人代表他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丁**由于年轻气盛,考虑问题简单,故其主观恶性小;本次作案是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作案,为此,被告人已被羁押两个多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作用于他,故其人身危险性低。
另外,被告人因一时糊涂犯罪使本来不好的家境摇摇欲坠,妻子年轻带着两个幼小的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唯一靠丁**开车搞运输支撑家庭经济断了线,眼看一个好端端的家庭毁于一旦,被告人母亲多病听到儿子这个丑事后伤心欲绝。
被告人被拘捕前,通过开车搞运输可勉强解决家庭生存问题、如今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因被告人的犯罪而中断,请求法庭考虑被告人丁**家庭的实际困难,对被告人丁**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丁**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因素,对被告人丁**予以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谢谢!


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马明玉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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