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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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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时遭遇病假,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4-06-21

【案例1】小冯通过人才市场应聘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从事产品销售工作。今年3月中旬,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冯,月底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几天后小冯去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小冯患有慢性疾病,医生建议必须卧床休息。于是小冯就在家安心养病,并将病假单交给部门领导。


4月中旬,小冯收到企业寄来的退工通知单,退工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小冯尽快到企业办理离职手续。小冯收到退工通知后即与企业联系,表示自己尚在病休之中,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与企业理论,但经多次交涉未果。小冯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与其终止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小冯在合同期满前已经病假,且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所以,企业就不能与小冯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应继续与小冯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2】去年12月4日,在方芯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力找到他,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方芯,方芯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芯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方芯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方芯因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芯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芯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芯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方芯感到非常不解,12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


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


公司于去年12月7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方芯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方芯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肯定不行。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方芯在回执上的签字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方芯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专业解读】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定时间,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期的法定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二种情形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需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不适用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一般为3-24个月,医疗期的长短与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相联系,职工工作年限越久,其医疗期也会越长;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享受医疗期,企业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在医疗期的福利上没有区别;医疗期按一定时间内病休时间累计计算,而不是按连续病休时间计算;在规定医疗期内,职工的病假工资、疾病津贴和医疗保险待遇,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职工非因工致残1-4级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后,应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在医疗期内尚未病愈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照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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