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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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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4-06-19

一、案情简介


20081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发电机组,总金额为1820323元。甲公司于20081219日履行交付义务,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923日付清货款,但乙公司未按约付款。经甲公司多次催要,双方于20101210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11630日前付清货款1820323元。但乙公司仍未按约履行。甲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乙公司归还货款1820323元及从200923日起至2011830日的逾期利息439466元。被告乙公司辩称,对所欠货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既然原告同意其于2011630日前归还,则逾期利息应从201171日起计算。


二、法院判决


原告甲公司要求从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之日即20092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遂作出判决: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820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439466元。


三、评析

1、逾期付款利息从合同约定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还是还款协议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一方未按期付款情况下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在违约方违反合同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并未改变合同内容,除另一方明确表示放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外,并不因为允许违约方延期付款而丧失对其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权利。当一方不履行还款协议,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违约金仍应从原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计算利息的终点时间?

在欠款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利息应当计算至债务人付款之日。但进入司法程序后,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却非常复杂,司法实践中各地差别很大。在诉讼请求未计算出具体金额的情况下,通常做法,计算利息的时间终点为判决书指定履行期满之日,即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期间应自付款逾期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参照银行划款扣贷时的通行做法,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加以兑现。


4、对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的,能否主张?标准如何?


对合同没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予以准许赔偿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该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依照《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5、另外在法院执行阶段,申请人还可以主张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判决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人不在判决书中要求的履行期限内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对超过履行期限外的时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惩罚性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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