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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八师石河子法律援助志愿工作历程(二)——周XX劳动争议案一审答辩状
更新时间:2010-08-24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现住石河子市XX小区X楼X号,系本案被告。

答辩人就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不服石河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仲裁字【2009】82号仲裁裁决书,起诉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

1、原告立即支付给被告工作期间的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3233.34元,并加发因拖欠该项款项应承担的赔偿金16616.67元;

2、原告立即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4420.25元,并加发因拖欠该项款项应承担的赔偿金2210.13元;

3、原告退还违法扣款150元;

以上各项合计:56630.39元

4、由原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自2006年2月开始在原告处上班,从事的工种为电工,根据与原告的约定及原告厂里规定的电工工资标准,答辩人在2007年3月以前按1000元每月计发工资报酬,自2007年3月增加为1250元每月,2008年3月原告厂里又将个人应承担的五金改为由原告全部承担。工作期间,答辩人工作兢兢业业,完全按照原告的排班安排上下班,原告始终通过银行转账将答辩人的工资每月定期转入答辩人的存折,但始终没有给答辩人工资明细单。答辩人多次找原告索要工资单,原告拒绝提供并声称如果再要就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答辩人再次索要工资单并要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置之不理并拒绝与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为答辩人出具了终止劳工关系证明书,但仍旧安排答辩人上班。答辩人为了顺利拿到剩余的工资,不得已继续上班。后因双方协商不成,答辩人遂申诉至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在工作期间根据原告的排班安排在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原告理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答辩人的加班事实及工资标准可知(详见《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原告应给答辩人发放加班工资共计33233.34元,因原告拒不支付,依法还应承担25%的赔偿金,即16616.67元。原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应支付答辩人补偿金4420.25元,因原告拒不支付,依法还应承担赔偿金2210.13元。原告无故扣发答辩人工资150元,理应退还。以上合计56630.39元。石劳仲裁字【2009】82号仲裁裁决书仅仅裁决原告支付答辩人加班工资20087.53元,经济补偿金3653.37元,原告仍不服并诉至贵院,实属强词夺理。故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意见,望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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