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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经过辩护,适用缓刑
更新时间:2014-06-17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

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梅、孙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及孙某某作为XX街道办事处的出纳及会计,按照XX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协助X市XX街道办事处从事XX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中,2人利用管理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该村书记孙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通过伪造XX建设违章建筑拆除奖励情况表,骗取公款61200元,周某某和孙某某每人分得30600元。2012年6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到XX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各赃款退出。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供述;证人李某、刘某、孙某、孙某2、李某某等证言;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到案经过、奖励情况表、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口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及孙某某作为X市X街道办事处孙庄村的出纳及会计,按照X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在协助X市X街道办事处从事XX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中,2人利用管理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在该村书记孙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通过伪造

XX建设违章建筑拆除奖励情况表,骗取公款61200元,周某某和孙某某每人分得30600。元。2012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到XX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后将赃款退出,赃款已有检察机关退给XX街道办事处财税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在担任XX街道办事处的出纳及会计,协助上级政府从事拆迁补偿工作期间,利用保管拆迁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取填写虚假的奖励表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612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口鉴于周某某、孙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之意,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诀定,判诀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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