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沈萍律师
江苏-无锡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244
好评人数
2264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婚前按揭买车登记女方名下 离婚后男方索要购车款
更新时间:2014-06-13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魏本亮

近日,金坛法院审理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女方小王返还给原告小李购车首付款56000元。

案件的前因是一段美好的婚姻。201211日,小李在朋友的婚宴上邂逅了漂亮的小王,两人一见钟情,迅速热恋爱,半年后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两人在亲朋的祝福中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在双方的恋爱期间,小李采取按揭的方式支付56000元首付款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小王名下,并由双方使用。二人结婚后,因婚前相互了解不充分,双方真实性格暴露出来,双方经常为生活锁事争吵,甚至打闹,小王两次搬到父母家居住。2013517日,小王对彼此的婚姻丧失的信心,难以忍受性格不合导致的破裂夫妻生活,小李也充分认识到的分歧难以愈合,于是双方到民政局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两人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没有对购置的小轿车购置款做处理。后小李想让小王返还自己购买的轿车款,在离婚后多次找小王,要求其返还购买该轿车的车款,对此,小王辩称此车是婚前小李为追求自己才送的,是一种赠与行为,现在反悔已经没有法律依据,遂以此为由拒绝向小李返还车款。201448日,小李在索要无果下,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王返还婚前所购买车辆的车款。

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小李在婚前按揭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将车辆登记在被告小王名下由双方使用,但该车首付款56000元系由原告支付,余款则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而银行贷款则是双方婚后偿还且由被告全部予以支付,即该车实为原、被告婚前的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婚前购买车辆后登记在被告名下是原告的赠与行为,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对此,法官认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是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该案原告对赠与不认可,且被告亦无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支付的首付款是原告赠与被告,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由被告小王返还给原告小李购买车辆的首付款56000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