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厦门市**大排档餐馆发生“6·27”爆炸事故。本事故最终造成两人死亡,两人一级伤残。事后,本人分别代理了死者刘某奎家属和一名伤者刘某林提起索赔诉讼,在前述死亡和伤者均没有办理厦门暂住证的情况下,本人得知本事故另一伤者刘某坤在厦门工作并缴交社保的事实,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为依据,提出上述两案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厦门城镇居民标准,最后,成功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