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韩伟律师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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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数额特别巨大(成功辩护案例)
更新时间:2014-06-06

数额特别巨大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案例:

检查机关控诉抢劫罪经过资深律师辩护,检察院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经法院认定国家赔

案件描述:张XX与武XX因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后找到武XX索要相应的欠款,最终把武XX所拥有的虫草拿走,后被民警挡获,被检察机关控诉抢劫罪。




XX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号:XX刑一不诉字201244
XXX日,犯罪嫌疑人张XX10余人在XXXX宾馆内一房间,借口受害人XX欠其218万元货款未付, 以殴打威胁的方式,将受害人朋友武XX放在该处的16.9万元人民币及朋友曾XX让其代卖的虫草18.75公斤(其中大虫草2500条,共7.57公斤,每斤价格116000元;小虫草3200条,共11公斤,每公斤X000元)抢走。后嫌疑人张XX等人将受害人押至车上时,被民警挡获,随后带至派出所。

不起诉决定书相关内容:经检察机关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张XX涉嫌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XXXX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案号:XX检赔决[2013]1号

《刑事赔偿决定书》内容:XXX日,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以涉嫌抢劫罪将张XX刑事拘留,同年XX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XXX日,该局将张XX涉嫌抢劫一案移送本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XX日,本级检察机关将此案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于XXX日决定对张XX不起诉。张XXXXX日被释放,共被羁押260天。
XXX日,本级检察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张XX进行了协商,听取了张XX的意见。张XX对本院确定的赔偿范围、标准、方式等无异议,同时表示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认为:张XX被刑事拘留、逮捕、决定不起诉,先后被羁押给予赔偿,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人民币182.35元计算。现决定如下:
赔偿对张XX赔偿金人民币47,411元。
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院申请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辩护人长途跋涉、到达外省调查取证,经仔细分析研究、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 本案纯属当事人间经济纠纷,检察机关所指控抢劫罪证据不足,抢劫罪罪名不成立

经过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XX刑一不诉字【2012】第44号《不起诉决定书》最终对张XX做出不起诉决定。并由XXXX区人民检察院做出XX检赔决【2013】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的国家赔偿。

本案辩护人:蔡军、韩伟,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资料来源:资深律师团队(蔡军、韩伟律师团队)办案材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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