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近日,代理被告某机械公司应诉原告北京某图片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相应的抗辩,后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被告取得阶段性的胜诉。
抗辩理由:
1、原告起诉认为被告印制的产品样本中有5张图片涉嫌侵犯其图片著作财产权,要求赔偿5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理由:既然原告起诉案由为侵犯著作财产权,那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著作权人(著作权人身权),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则必须提供证据是由著作权人许可、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如此,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否则应驳回其诉求。
2、原告提供的涉案图片是上传在其网站上的,图片上有其公司署名的水印、且有版权标识,以此主张有著作权(没有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
理由:但涉案图片的相关信息项中却记载有:摄影师名称;版权期限为:1995-2010年等内容。被告提出证据存在的瑕疵,即摄影师是作者,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后50年,为何会出现1995-2010年共15年的期限记载,虽然在涉案图片上署名(何况只是通过技术手段印制的水印),但由于存在上述瑕疵,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争议又回到第1条所讲的情形,原告需要继续举证以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