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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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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票据贴现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6-01


--贴现后不获出票人付款怎么办?

201191,被告桓台A公司向被告淄川B制鞋厂签发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B制鞋厂收票后在汇票到期前向原告C信用社申请办理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该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A公司未按约付款。C信用社向A公司、B制鞋厂发出汇票债务追索通知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制鞋厂、A公司偿还票据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咨询:C信用社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

律师解答:这是一起贴现行向承兑汇票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后,而行使追索权的票据纠纷案件。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是第一次权利。追索权则是持票人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次权利。

本案中,B制鞋厂向C信用社申请办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C信用社因贴现给付了相应的对价,而成为诉争汇票的持票人,其取得票据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因而享有了票据权利;其向出票人A公司提示付款是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行为,在被拒绝即行使付款请求权不成的情况下,向贴现申请人B制鞋厂、出票人A公司要求偿还票款,即是行使追索权,是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本案对C信用社取得票据权利符合票据法票据取得方面规定的两个基本条件,及依法享有票据追索权的认定,是正确的。

票据律师:韦福田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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