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2010年春节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该案涉及的抢劫数额达到十多万,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单抢劫一个罪名就可以判无期徒刑,何况还有一个以故意伤害罪,且属于重伤,判刑的话在3—10年间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显然,公安机关认定的孙某的行为不符合办理全保候审的条件。即使能办理的话,也必须最长在37天内办理取保候审。
本人接受委托后,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代理手续,并依法在48小时内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孙某。经过与犯罪嫌疑人孙某的会见,本人认为,孙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在拘留的第37天即最后一天决定办理取保候审。春节前的三天,孙某终于回家和自己的家人过了一个团圆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