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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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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承兑汇票私自出借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6-01

邹平承兑汇票私自出借纠纷案

--承兑汇票私自出借 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基本案情

邹平的周某是一家私企的老板,20128月,其桓台朋友李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周某借款20万元,承诺一个星期后归还。由于周某当时拿不出现金,于是将一张面值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借给李某,同时,李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今有李某借周某承兑汇票贰拾万元正,借条上复印有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然而,一个星期后,李某并未如约还款,周某再三追讨也没追回20万元。

:周某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20万元?

律师解析

周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为银行承兑汇票不能由个人持有,周某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李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视为无效。但本案中李某已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无法返还,而周某出借20万元承兑汇票的事实毕竟存在,法院会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重的原则,保护周某合法利益,判决李某赔偿周某所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损失20万元。

票据律师:韦福田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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