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庄武律师
广东-清远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5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4-05-27

原告:雷××,男,汉族,19××××××日出生,住清远市××××××××,身份证号码:4418××××××××27。联系电话:139××××××88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10582992

被告:清远市××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清远市××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 联系电话:138××××××22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2013315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3315,原被告就公司挂靠经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在××县城内设立清远市××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清远市××志愿者协会××分会,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做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合作保证金及1万元公益活动费,但被告没有按协议要求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致《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至今无法完成。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都借故拖延,被告不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清远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雷××

委托代理人:庄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 5 10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3、《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收款收据》复印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