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雷××,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清远市××区××路××座××,身份证号码:4418××××××××27。联系电话:139××××××88
委托代理人:庄武,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10582992
被告:清远市××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清远市××大道××号××栋××房
法定代表人:罗×× 联系电话:138××××××22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就公司挂靠经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在××县城内设立清远市××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清远市××志愿者协会××分会,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做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交纳了3万元合作保证金及1万元公益活动费,但被告没有按协议要求履行自己的相应义务,致《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至今无法完成。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都借故拖延,被告不按约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彰显法律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清远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雷××
委托代理人:庄 武
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 5 月 10 日
附: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被告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
3、《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收款收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