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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剑波律师
湖南-郴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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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0-08-1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北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彭某的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以及参与今天的法庭审理,使我对本案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谨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被告人彭某在盗窃罪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彭某在2009年7月5日的盗窃行为中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彭某在抢劫罪中同样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彭某在2009年5月份的抢劫行为中具有犯罪预备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坦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本案在侦查机关讯问时,被告人彭某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隐瞒,悔罪表现明显。同时,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彭某已经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深刻的认识,并表示愿意通过改造接受教育,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为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彭某酌情从宽处罚,给被告人彭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彭某参与的犯罪行为尚属情节轻微,并没有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宽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彭某因文化水平低加之自身缺乏学习和努力,才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但在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向办案机关主动交代作案情况。且在犯罪过程中也存在犯罪预备以及犯罪未遂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据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彭某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考虑并望采纳。

辩护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鞠剑波律师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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