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方政府欲投资举办宣传当地一历史名人的歌剧活动,姜某承接了这一项目。姜某请自由撰稿人宋某写歌剧剧本,并承诺支付200万元报酬。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合同。宋某按姜某的意见撰写并修改完成,剧本受到姜某的高度肯定。但由于近年国家大形势,取消了各种大型晚会等活动。该地方政府停止了该项目。姜某也拒不支付宋某报酬。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合同关系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案件的难点在于:
1、姜某主张与宋某不是委托创作关系,而是居间关系,称其只是介绍人,将剧本介绍给投资方,因剧本质量差,投资方没看上剧本。故与自己无关,自已只是介绍人。
2、姜某主张,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的标规定》每千字最多付500元,该歌剧最多付两万元。
3、由于建国以来歌剧的创作最多不超过十部,没有可供参照的同行付酬标准。
在此情况下,本代理人为当事人宋某策划了与姜某的当面谈判和解,并成功录音,取得了关键性证据。此案一审一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