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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农民工工地受工伤 工作一天也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4-05-12

合肥的赵江在建筑工地第一天工作的过程中被砸伤手指,后为维权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劳动仲裁委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用人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赵江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756元。

合肥的赵SS在建筑工地第一天工作的过程中被砸伤手指,后为维权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劳动仲裁委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用人单位某建筑工程公司10日内支付原告赵SS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8756元。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20日,原告赵SS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利达成口头协议,在该公司承建的某住宅楼工地从事钢筋工的工作,试用期为一个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原告赵SS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断一节,在住院治疗期间阿克苏地区AA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赵SS全部的住院治疗费用。出院后,赵SS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认定赵SS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之后,经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0级伤残。

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赵SS虽然是在我公司从事工作过程中受的伤,但公司以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公司有明确的规定,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赵SS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因赵SS就赔偿事宜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遭到拒绝后,2013年10月,赵SS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合肥工伤律师高飞解析]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赵SS口头达成用工协议,聘用赵SS为钢筋工,试用期为一个月。赵SS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赵SS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遂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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