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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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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案例
更新时间:2010-07-31

李某某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约定由其负责公司的电工维修工作。由于公司新接手了一个楼盘,李某某被安排工作一天休一天,即白天工作,晚上在值班室睡觉值班,有事出勤。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某以晚上值班为加班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以值班不同于加班,且其已经支付值班津贴为由拒绝。双方因协调未果而成讼,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八小时之外、休息日、法定节日等时间从事生产或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因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担任单位临时安排或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值班只需支付“值班津贴”,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其规章制度确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也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此待遇不等于得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的倍数来处理。

由此笔者答辩主张对于晚上的值班,只是给劳动者安排了一个固定的休息地方,要求劳动者保持通讯通畅,并未要求劳动者提供实际劳动,所以只能算是值班,不能算是加班。法院最终认可了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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