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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深圳某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4-30

2008年3月14日,高某因发现左乳肿块至深圳某人民医院处就诊。当日进行乳腺CT检查考虑肿瘤性病变,纤维腺瘤可能,恶变不排除。3月17日在深圳某人民医院处进行B超检查提示:双乳腺小叶增生;左乳内实质占位,MT不除外。

2008年3月19日,高某因“发现左乳肿块2月余”至深圳某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左乳肿块--纤维瘤;慢性乳腺病。3月20日高某在局麻下行左乳段叶切除术。冰冻病理检查提示:左乳乳腺纤维腺病,部分导管上皮增生。术后予以抗感染治疗。病理诊断报告:(左侧)乳腺纤维腺病,部分导管扩张、潴留,部分区小叶增生。经治疗后高某于同年3月22日出院。

2009年1月5日,高某在深圳某人民医院处再行B超检查提示:双乳腺小叶增生,左乳外侧低回声占位,性质待定,请结合临床。

2009年1月9日,高某至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左乳癌。同年1月13日在全麻下行左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冰冻切片病理报告提示:左乳浸润性乳腺癌。术后予以抗感染、支持治疗等。术后病理诊断(左乳)浸润性导管癌Ⅲ级。出院诊断:左乳浸润性导管癌。

之后,高某为医治上述疾病至广州、深圳等处继续治疗,期间产生医疗、交通等费用。

2009年8月,高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找到了笔者,经认真研讨病历,笔者认为:医方未能切除患者左乳的疑似癌病灶,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其理由如下:①CT证示卵圆结节,恶变并不能除外;②但切除物病理切片未见明显结节;③第二次手术后病理可见缝线肉芽肿位于癌肿组织旁,由此确定第一次手术未能切到病灶。(2)患者的乳腺浸润导管癌病情发展与医方的首次诊疗过程未能切除病灶,延误治疗时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与疾病本身亦有一定的关联性。(3)若患者在第一次手术时作局部肿瘤根治术,有保留患侧乳房的可能性。鉴于患者多次与医方沟通无果的前提,笔者建议患者通过诉讼解决本次纠纷

诉讼中,经法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基本认同了笔者的观点,认定对高某的乳房切除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接到鉴定结果,笔者向患者进行了说明,同时向法院提出调解的意向。在法院的调解下,深圳某人民医院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庹博士评析: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过错在是明显的,但要从病历中的找到事实证据,并能表达准确直击要害,让鉴定专家明明白白,也不是易事。本案中术前有CT报告不能排除恶变;术中取材进行病理切片记载未见结节;第二次手术记载手术肉芽肿在癌肿旁边,足以证明第一次手术未完全切除结节。这没有临床工作经验是较难找到并表述清楚的。同时也提醒患者朋友:在疾病诊疗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尽可能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这样会让疾病诊疗更及时、更准确。试想如果患者第二次手术仍在第一家医院进行,手术会做这样的记载吗?

本案中,深圳某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08年至2009年间,根据当时的规定,一般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如不构成医疗事故方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根据笔者经验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不大,同时鉴于医方对自己的错误有一定的认识,医方也有尽快了结此案的愿望,所以在笔者的斡旋下直接进行了医疗过错鉴定。节省了时间,同时控制了成本。

在拿到鉴定结果后,进行了调解,避免了一审后期的过程及二审不必要的诉讼。另调解也意味着医患双方取得了某种谅解,有利化解医患矛盾,至少在她的朋友圈中,她不会过多的散布对医院负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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