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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不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判决全额支付》
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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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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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妻子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妻子罹患子宫内膜癌,保险公司却拒不理赔。无奈之下,患者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

20124月,投保人刘先生为妻子樊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金享人生终身寿险,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为每年5080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3326日,樊女士因身体不适入住大连市妇产医院治疗,于20133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子宫内膜癌。樊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13520日,保险公司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樊女士投保前疾病,投保时未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同时解除主附险保险合同。樊女士随即委托我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1025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出示了调取的20092月,原告樊女士在大连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的病志,称樊女士患有眩晕症、桥本氏甲状腺炎,以上两种疾病均是保险合同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樊女士在保险合同中做出了不真实的表示,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对此,我予以反驳,指出原告20092月诊断的疾病已经治愈,出院小结中有治愈出院的记载,原告本次发生险情的疾病是子宫内膜癌,与眩晕症、桥本氏甲状腺炎无关;此外,被告的保险业务员并没有向原告进行询问,保险合同中的勾画内容均是业务员自己所为,原告不应承担为如实告知的责任。

201312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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