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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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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二审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
更新时间:2010-07-23

2010年5月15日,刘律师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0)闽刑终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刘律师十分高兴,因为她的当事人董细平由一审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这个结果是大家非常期待的。案情是这样的:
2004年,江西人饶某、查某到石狮市湖滨玉湖嫖娼时与暗娼发生争执而被汪某等人殴打,饶即纠集被告人董细平等人持西瓜刀窜到玉湖东巷对汪某等人进行追砍,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案发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饶某、查某、董细平等人提起公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饶某死缓,董细平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董细平的哥哥慕名找到刘律师,委托其为董细平二审辩护人。刘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后与市中院、省高院的经办人取得联系,查阅材料,沟通案情,交换意见,提出一审量刑畸重,省高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董细平有期徒刑15年。——整理人:郑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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