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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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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 *** 503克,经成功辩护,未获极刑
更新时间:2010-07-23
案情:2009年6月,被告人刘敏以每月人民币5000元工资受雇于同案人赵某、丁某,在南安市水头镇负责保管、加工 *** 及汇款。同年7月1日至8月7日,刘敏将 *** 503.5克拿给杨某贩卖,并将贩卖 *** 所得的毒资人民币31万元分四次汇至赵某指定的银行帐户。
案发后,其姐从网上看到刘律师的资料,特地从云南赶到泉州,聘请刘律师为刘敏进行辩护。刘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法院查阅卷宗材料。起诉书中,检察机关指控刘敏贩卖 *** 503.5克,刘律师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根据泉州中院的量刑标准,贩卖 *** 20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刘敏贩卖的毒品数量已远远超过该标准。如果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刘敏必死无疑。人命关天,刘律师经反复认真研究案件材料,认为刘敏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为从犯。法庭上,刘律师为刘敏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并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论述。最终,该辩护意见被泉州中院采纳,法院认定刘敏为从犯,并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详见2010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整理人:郑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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