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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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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中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4-04-25


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苏某于201431日委托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起诉中天×××集团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砖块、砂石)纠纷案,代理人于35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双方调解,法院制作调解书如下:

1、被告于20145月底前支付货款和违约金600000元;

2、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请求:共计602829.4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73752.7元及违约金129076.7元(违约金自201211日起算暂至2014114日止,以后违约金计算至法院判决的履行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1716日在中天黄龙××项目部签订《中天黄龙××项目砂石供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砂石、砖块等材料给被告。至今为止,20113月份-20134月份砖块欠款为208976元,20112-20134月砂石欠款为264776.7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截至2014114日)为129076.7元。

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已多次督促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却置之不理。

综上所述,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其支付上述款项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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