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亢德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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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被关闭,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取回巨额转让款
更新时间:2010-07-22

20058月广东省梅州市发生了大兴矿难,同年92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关于韶关市关闭煤矿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的通告》(粤国土资发〔2005179号),依法关闭了本案诉争在内的19家煤炭矿山。由于,受让方于20054月才和转让方签订《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了305万元转让款,尚未取得收益,现在煤矿被政府关闭。受让方因此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受让方此后,咨询了本律师:能否挽回经济损失?经审查其相关的合同,发现由于双方签订后《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因此,本律师认为:该《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未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且现该煤矿已被政府责令关闭,也不可能再补办相关的批准手续。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的规定,《煤矿开采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效力应归于无效。同时,依据《合同法》第58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转让方依据协议取得受让方的转让款应返还给受让方。据此,本律师建议:其可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求转让方返回305万元转让款。

此后,受让方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本案经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受让方的诉讼请求,并为其挽回305万元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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