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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得赠与财产起诉父亲,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更新时间:2014-04-11

女儿与父母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然而在母亲死后,因为父亲再婚,女儿与父亲产生矛盾,后因所赠与房屋被拆迁获得了补偿费,女儿为得到这部分赠与财产,把70岁的老父亲告上法庭。为当初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父女俩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战、针锋相对。最终法院对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

案情介绍:女儿与父母签赠与房产协议,产生矛盾后为得赠与财产起诉父亲

家住本市和平区的钱某夫妇共生育4个女儿,2000年10月,60多岁的钱某夫妇为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与招婿上门的小女小钱夫妇签订了一份《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协议书上约定:父母将近两百平方米的房产及一切家庭财产赠与小女儿夫妇;小女儿夫妇则承担父母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协议签订后,并经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此后,钱某夫妇即将房屋和产权证交付给小女夫妇管理居住,与他们共同生活,因是一家人,女儿拿到房产手续后,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一家人也处得相安无事。

2012年钱某老伴去世后,钱某与小女夫妇共同办理了丧事。2013年底,钱某因再婚与女儿产生隔阂。父亲与继母举行婚礼的当天,小女儿跑去撕掉了婚礼仪式上大红的喜字,父亲便当众声称小女儿夫妇不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并虐待他,父女俩因此矛盾加剧。因此,小女儿夫妇遂委托马冲律师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法院采纳了马冲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其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双方签字按手印并经公证。因该协议己经过双方签字按印和公证处公证,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故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虽然原告已实际掌管住房,但该房产权仍属被告所有。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对被告及生母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权利,被告亦享有要求原告按约定履行赡养的义务。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终止履行该协议,故终止履行该协议后,被告应将协议约定的部份财产权利转移给原告。据此,作出判决:原、被告订立的《赠与房产、赡养父母协议》合法有效;以被告名义登记的房屋,由原、被告各分得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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