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35年12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1944年4月出生,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王某某是夫妻关系。
诉讼请求:
1、依法从严从重追究二被告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行计算)等各项费用暂计15万元;
3、要求二被告进行公开的赔礼道谦;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3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在自己家楼栋门口歇息后准备上楼回家,刚走到楼栋门口,就看见被告王某某手里拿着装有屎和尿的饮料瓶从楼上下来,直接往原告身上泼,并对原告又打又推,直到把原告推到在地。这时候另一被告田某某从楼上下来,手里拿着装有屎尿的大饮料瓶往原告身上泼,随后二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当时原告躺在地上不能动弹,楼上有人听到动静下来看到原告在地上躺着,浑身都是屎尿,臭气难闻,就赶紧拨打110。110的张需警官出警到现场,看到原告一身屎尿在地上躺着,就说让原告上110的警车。后来看原告根本没有办法起来,就直接拨打了120,之后张警官和120的医护人员一起把原告送往河科大二附院的骨一科病房,并且还拍了照片。
后经河科大二附院检查诊断,确诊原告为:1、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移位明显。2、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腰椎骨滑脱症。并于2013年4月17日,进行了手术治疗。至今仍在住院治疗康复。2013年5月3日,老城派出所治安大队七中队委托洛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伤情鉴定,2013年5月31日鉴定为轻伤。
事发至今,二被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医疗费,更没有进行过探望、道谦。因二被告的伤害行为,使原告身体上遭受极大痛苦,精神上饱受严重污辱。二被告却对其伤害行为没有丝毫悔意。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原告请求对二被告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经济损失赔偿,公开赔礼道谦,一定要让二被告得到法律的惩罚。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
201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