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2008年X月X日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婚生子甘某某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近三年,甘某某一直随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相反,自2009年春节,原告将甘某某接回住所后,就拒不同意让甘某某回被告处生活,原告并无法定变更事由,不同意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准许?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子甘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每月支付甘某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点评:
原、被告在离婚时,由于双方所生子未满十周岁,当时无法征求孩子的意见。判决离婚后,原告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先将孩子带到自己的住所,与孩子共同居住生活,待孩子满了十周岁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同时,向法院出具了甘某某所写的书面材料,其表示愿意随原告一同生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到孩子的愿意,认为双方所生子已年满十周岁,有权选择随原告或被告生活,其自愿随原告生活,法院予以准许,被告应按其月收入20%至30%支付抚养费,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