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海立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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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满14周岁的女人同居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0-07-16
(婚姻纠纷100案之9) 案情简介 2009年2月22日我弟弟和一帮朋友在某歌厅聚会庆祝他的二十岁生日,在那里他认识了一个小女孩,小美,一个月后他和小美开始交往,小美当时还不到十四周岁,因父亲去世母亲再婚,辍学后在歌舞厅做服务员。我弟弟知道小美的身世后对她格外关照,4月3号,他们一起出去玩,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之后他们租了一间房,开始同居生活,前几天,小美的妈妈从小美的朋友口中得知他们同居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不久公安机关就派人将我弟弟带走了,我认为我弟弟和小美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不存在犯罪问题,可是一个曾在监狱内做过几个月的朋友说,我弟弟可能会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弟弟构成犯罪吗?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解答 (一)你弟弟的行为已经构成奸淫幼女罪,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一、奸淫幼女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你弟弟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第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从你的描述中知道,你弟弟已经知道小美不满十四周岁,还是与小美发生了性关系,只有又同居在一起,说明你弟弟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第三、奸淫幼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已经构成了房罪。 (二)提起公诉的条件如下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第二、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该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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