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海立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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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双方互投保险,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否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10-07-16
婚姻纠纷100案之2 案情简介 我和男友感情很好,并已经同居了两年,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一直没有正式结婚,2009年2月,我们一起到某人寿保险公司,分别以对方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五万元。真是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5月3日,我们一起去某山上游玩时,男友不慎从山崖跌落后身亡。悲痛之余,我想起了和他一起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于是手持保险单向该保险公司理赔,该保险公司却称:我和男友是同居关系,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予赔偿。无奈之下,我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开庭前,保险公司找到我,要我撤诉,并且答应支付相应的赔偿,不知道到底这场诉讼能不能胜诉,现在撤诉好不好。 律师解答 (一)你与男友是同居关系,你们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们相互为对方投保,只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就受保险法的保护。 (二)你应该获得该保险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该规定,你和男友的同居关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你的男友作为被保险人已经同意你为其订立合同,视为你对男友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你的诉讼有较大的获胜把握。 (三)撤诉是你的一项诉讼权利,你随时可以行驶你的该项诉讼权利。如果保险公司实际支付了赔偿金,你可以要求撤诉,如果只是达成和解协议就没有必要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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