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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未促成交易,无权要求支付佣金
更新时间:2014-04-04

案情简介:

本案是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由律师团队张兵律师代理被告夏某,最终取得胜诉判决,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便泄漏当事人姓名及案号信息等。

2011810日,夏某通过M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寻购房屋,并签订居间协议,约定由M中介居间介绍购买浦东新区张杨路某房屋,购买价为220万元。该协议中的交易条件约定了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协议第四条的内容为,促成本居间合同成立的,视为中介公司完成居间合同义务,居间成功的,夏某及案外人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房屋总价的1%作为佣金。协议第六条约定,夏某与案外人双方或一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条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导致中介公司居间不成丧失收取佣金的期待利益的,买卖双方违约的,按中介公司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显然,协议第四条、第六条是格式型条款。当日,夏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意向金1万元。813日,案外人签署了居间协议,并收取了定金1万元。此后,由于案外人对贷款有特别要求,夏某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中介公司将夏某告上法庭,要求夏某支付违约金22000元。

原告中介公司称:被告夏某在签订居间协议后表示不再购买房屋,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提供居间服务。但居间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严重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而原告已完成居间服务,应当收取佣金。

被告答辩:张兵律师代理被告,就原告的诉讼请求及陈述作出主要答辩,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从居间合同的本义来看,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在居间人居间成功后支付报酬。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的违约行为在一般情况下限于在居间人居间成功却不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情况。而本案中,若被告与上家想要不违约,就必须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否签订买卖合同是原告与上家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并非居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约定若委托方不签署买卖合同即属违反委托人的义务,即使居间不成也要求委托方承担支付相当于居间成功的佣金数额的违约金,明显加重了委托方的责任,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2011112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M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M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律师评析:

作为中介公司来讲,签订居间协议,提供居间服务,当居间服务未成功,即没有促成上、下家签订买卖合同的,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一方支付佣金,也没有权利要求任何一方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作为中介公司来讲,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合理费用的,以作为提供服务的补偿。本案中,中介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当于佣金的违约金,显然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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