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观点:
德国某集团系全球最大的生产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之一,该集团进入中国发展之初就将“XXX”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为驰名商标。原告系德国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根据某集团授权,在中国境内对“XXX”商标行使全部知识产权保护。2010年10月,原告在XX省XX县调研巡视时发现被告公然销售假冒“XXX”商标的填缝料产品。2010年10月12日,XX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被告店内销售的假冒“XXX”商标的填缝料依法查封扣留,并于2011年3月份作出XX工商处字第【20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原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代理观点:
1、德国某集团授权委托书,原告受其委托在中国境内对“XXX”商标行使全部知识产权保护,原告主体适格;
2、代理人在商标局调取了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XXX”系驰名商标;
3、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依法主张侵权损失、为维权花去的相关费用。
结果:
本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11芜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代理人的观点均被认可,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