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同为某渔船合伙所有人。后因王某退出该船的生产经营,在协商股权分配时双方起争议。由于当初王某入股时双方并无明确书面约定,所以本案在表面看来对王某十分不利。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资料中显示赵某为该船船长及表面全权所有人,故被告赵某在咨询律师后也一口咬定该船全部为赵某所有。原告王某面临其合法股份完全丧失的不利局面。果然,一审王某败诉。二审本律师与本所同事代理此案。在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又到当地采集大量人证,物证,到相关部门进行证据调取后,又几次召开案情分析研讨会,最终确定立正确代理方案。
案件结果: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做出撤消一审判决,责令赵某退还王某相关股权判决。王某完胜!现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