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31日,被告1驾驶厢式货车将同向行驶的原告刮擦倒地,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10级,二次手术费约68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被告1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被告1驾驶的厢式货车为被告2所有,被告2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鸠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1、2观点,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