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份,被告1驾驶小型轿车在XX县XX镇XXXX小区5区大门口路段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倒在地,原告受伤车辆损坏。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任。2012年4月XXX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10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被告1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被告1驾驶的小轿车为被告2所有,被告2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繁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1、2观点,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