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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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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4-04-02

基本案情:

201112月份,被告1驾驶小型轿车在XXXXXXXX小区5区大门口路段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撞倒在地,原告受伤车辆损坏。X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全责,原告无责任。20124XXXXXXX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10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被告1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被告1驾驶的小轿车为被告2所有,被告2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繁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12观点,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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