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a、b签订签订一份购销合同,a向b提供钢管,钢管价格依据销货单据实结算。自2013年9月至11月,a向b供应了39万元左右的钢材。但是b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余款,故a将b诉至法院。后a以c为收货人为由将c追加为被告。本律师接受c之委托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观点:
c非合同当事人,且与b无任何关系,且收货人为d,d与c也无任何关系,d不构成表见代理,且a也为提供证据证明d构成表见代理,故c与本案无任何关联,a追加c为被告无任何依据。
结果:
a撤回了对c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