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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职务侵占)
更新时间:2014-03-29

基本案情:

2012年,由被告1提议,经被告234567同意,被告1234567分时合在XXX公司,采用内外勾结的方式,先后14次将XXX公司冲压废料盗出车间,有XXX公司保安被告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XXX公司四号门放行,经被告人12联系将盗窃的废料运往XXX工业园附近,销赃给被告人8经营的废料收购点,涉案价值14万元左右。其中被告1234参与14起,涉案金额14万元左右,被告56参与11起,涉案金额10万元左右,被告7参与3起,涉案价值4万元左右。代理人接受被告7之委托,依法为其辩护。

辩护观点:

1、本案应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职务侵占应以实际侵占数额为准,被告7涉案金额4万,实际分得赃款仅1000元,故侵占数额为1000元,且赃款如数退还,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好,因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7系自首;

3、被告7系从犯;

4、被告7年纪尚小,且系偶犯、初犯;

5、本案为非暴力性犯罪,被告7犯罪情节较轻,主动认罪、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小,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3)芜经开刑初字第121号判决被告7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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