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从被告处承建XXXX有限公司的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8万元,交工日期为4月底进场至5月上旬前安装结束,付款方式为材料进场后付30%、底层结束付30%、安装结束付40%。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后因未收到余款2万元而起诉被告,本律师接受被告之委托代理诉讼。
代理人观点:
1、原告未依照约定期限完工;
2、施工工程未提交验收,完成的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
3、原告未提供结算报告,具体工程款不明确,主张2万元工程款无依据,被告不认可。
判决结果:
(2012)镜民二初字第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