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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4-03-29

基本案情:

德国某集团系全球最大的生产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之一,该集团进入中国发展之初就将“XXX”商标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为驰名商标。原告系德国某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原告根据某集团授权,在中国境内对“XXX”商标行使全部知识产权保护。2013年山东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举报对XXXX公司建筑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工地室内装饰正在使用的“XXX”石膏板涉嫌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现场查封该石膏板,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之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原告在山东的正常经营秩序,给原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原告委托本律师依法维权。

代理观点:

1、德国某集团授权委托书,原告受其委托在中国境内对“XXX”商标行使全部知识产权保护,原告主体适格;

2、代理人在商标局调取了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XXX”系驰名商标;

3、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侵权事实;

4、主张侵权损失、为维权花去的相关费用

结果:

在庭审前,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原告撤诉,法院制作了(2013)聊民三初字第87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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