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94年元旦登记结婚,同年2月生育一女,04年9月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搭盖简易房,原告从事美容师职业,被告在外做生意,04年至08年期间,被告经人介绍去大别山区从事矿沙工作,这期间,被告亏损百万余元。被告回到老家后,与朋友玩乐而沉迷于赌博,不工作,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多次,屡教不改,且经常殴打原告,对子女的学习和生活不管不问。原告身心身受重创,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
代理观点:
被告并非一直沉迷赌博,而是因为生意失败意志消沉再加上一些不良朋友的引诱而导致,对原告的家庭暴力也是赌博后才开始的,之前原被告的感情还是不错的,故本律师认为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代理人接受该案后代理人积极开导原告,并积极与被告谈心分析利弊劝导被告,法院受理该案后也同意代理人观点,积极促成原被告和解。
结果:
原被告和解结案并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