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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钱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例
潘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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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案情:被告人陈某,捕前系大货车司机,2008年9月8日17:00打车去酒店喝酒,22:00酒后打车回家,司机为被害人李某某,到陈某家表显示19元,陈某拒绝付款,声称从家来酒店17元,李某某给绕远了,发生口角在车下动手,在围观群众劝说下李某某住手,被告人仍然追打,在赶上后把被害人打到在地,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踢打被害人身体及头部,被害人死亡。

死亡后尸检: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四级狭窄,在外伤、情绪因素下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我接受委托做被害人妻子史某某和儿子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委托代理人。我为刑附民的两个原告人设计了诉讼方案,诉讼请求设计为53万,力争能拿到30多万赔偿款。

法官把案子最后拿到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是本案依据事实和法律,判故意伤害罪(有致人死亡的情节)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多赔偿,可以根据被害人心脏病情节减轻刑罚判6-8年;如果被告人民事赔偿数额使被害人家属非常满意,为了社会和谐,挽救两个家庭,涉嫌违规判过失致人死亡罪,可以判3年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不同意民事赔偿,或者民事赔偿较少,被害人家属不满意数额,判被告人12年,30万左右赔偿款。

我参加了多次开庭调解,被告人认罪愿意多赔钱以换取刑事处罚的减轻或从轻(法理上的辩证交易原则),但妻子和儿子表示家里确实无钱,坚持只有1万赔偿,与被告人及其妻子、儿子、母亲多次据理力争,好言相劝,经过2个月的拉锯和法官的多次沟通,被告人母亲把被害人居住的房子卖掉后民事赔偿数额由1万到10万,又升到12万,最后被告人家属把赔偿数额加到15万,但要求判3年有期徒刑。

被害人妻子 史某某和儿子李某虽然不满意数额但不想再纠缠想同意,遭到被害人哥哥和姐姐们的强烈反对,不能接受被告人判三年,最后调解失败。

2010年4月13日,法院不再调解,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赔偿被害人家属(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某及其儿子李某)30.47万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上诉,等待二审开庭。

故意伤害罪

[释义]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说明]

一、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特征是:

(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所谓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区分重伤和轻伤,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本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也应负刑事责任。

二、审理故意伤害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只是造成人体的痛苦,并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因此,明显地只有杀人故意,杀人未遂,只造成伤害结果的,按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处罚。明显的只有伤害的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致人死亡的,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罚。

对有些案情复杂,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一时难以区分,内部分歧意见很大的,为了慎重起见,可以按故意伤害致死论处。

(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凡突然持械行凶的,虽然不像预谋杀人那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但其特点是不计后果、不顾被害人死活。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按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如果被害人死亡,则按间接故意杀人论处,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可按故意伤害论处。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要慎重。轻伤中伤情重的,可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重伤中伤情轻的,可按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处罚。如果为实施其他犯罪伤害他人,而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条文的专门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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