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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0-07-04

徐荣峰记者:

王永珍老人与卫生服务站的纠纷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是医疗行为有问题,而可以看到的是医院向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销售者吗?齐齐哈尔制药二厂生产亮曱素致人肾衰竭案,经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销售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医疗机构作为产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产品的提供者,并包括提供产品相关合法来源及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材料。其赔偿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对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其与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其享有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 。

所以, 王永珍老人与卫生服务站的纠纷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律师认为, 卫生服务站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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